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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姓婦人的丈夫三年前向黃姓地下錢莊業者借貸五萬元周轉,黃開出每十天還利息五千元的條件,等於年息高達三百六十分;丈夫無力償還,何婦只好不斷借錢還利息,三年下來償還利息已逾百萬。何婦受不了報警,警方昨天持搜索票查獲黃男的地下錢莊,警詢後依重利罪將他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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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亞太商訊) - 亞洲聯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聯合基建」或「集團」)(股份代號:00711)今天欣然宣布與三家銀行簽訂 9 億港元的定期貸款協議。貸款的一部份將用作重組集團的債務組合,而其餘的貸款則撥作新業務發展。是次貸款將可降低集團的財務成本及加強集團財務狀況,並有助加快集團於亞洲區及海外市場的業務拓展。

為期三年的 9 億港元貸款利率按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加 1.70% 年利率計算。貸款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負責牽頭安排,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已授權牽頭銀行。

亞洲聯合基建主席彭一庭先生表示:「我們衷心感謝三家銀行對集團的支持。集團一直重視與金融機構的長期合作,這使我們可進一步鞏固核心業務以及於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市場開拓商機。憑藉雄厚的財政支持,加上逾半世紀的建築及物業發展經驗,集團未來將把握中國公私營合作 (「PPP」) 項目及『一帶一路』國家之大型基建發展項目的合作機遇,有別於以往以單一項目形式參與,將以入股當地具潛質的建築類公司作長線投資,實現『走進去、走出去』的戰略目標。」

亞洲聯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0711.HK)

亞洲聯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聯合基建」),香港主板上市股份代號為 00711,旗下公司業務包括建築工程及管理、工程顧問、物業發展、保安及物業管理、隧道管理、保管箱服務、建築金融、投資及建築材料網上採購等範疇,以香港為業務發展基地,並不斷開拓以亞洲為主以至海外市場的發展商機。其中子公司「俊和」為香港著名建築承建商及物業發展商,以其卓越雄厚的建築經驗及專業實力,亞洲聯合基建緊握「一帶一路」倡議下之各國基建發展機遇,以提升整體盈利水平及創造更高投資價值。

中國國民黨8月20日在台中市世貿中心召開第20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早在5月20日就被選為國民黨主席的吳敦義,從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席許水德手中接下當選證書,正式接下國民黨主席職務,連戰、吳伯雄、馬英九、朱立倫及洪秀柱等5位前黨主席也出席觀禮,展現團結,吳敦義則喊出「革新、團結、重返執政」。

雖然連戰、吳伯雄、馬英九、朱立倫及洪秀柱等歷任黨主席都到場見證吳敦義接下國民黨主席的重要時刻,甚至代理黨主席林政則、將卸下副主席職務的前任台中市長胡志強、前立法院長王金平都到了,達到形式上的團結,一掃洪秀柱接任黨主席時黨內大老先後到場、王不見王的尷尬情形。

大老間的團結是否徒具形式,要到2018年九合一地方選舉才能加以檢視。不過,2,000 多名出席全代會的國民黨黨代表,是真心關切黨的革新,還是個人政治權力,從現場氛圍即可略知一二。

例如,在吳敦義在台上主持全代會開會議程時,黨代表們為9月9日的國民黨中央委員選舉,仍有許多人在台下穿梭拜票、寒暄,其聲音之嘈雜,逼得司儀至少兩次要求降低聲量及暫停拜票。

而在討論吳敦義上任後與對岸互動建構最基礎的「政策綱領」時,沒有任何黨代表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提案,反而在討論地方黨部主委選舉辦法時,不少黨代表都上台發表看法,一貫的結尾詞都是「團結、重返執政」,「團結」成為吳敦義任內第一次全代會的主旋律。

姑且不論大老們是否貌合神離,從兩件事來觀察,國民黨在吳敦義上台後,確實有些不一樣了。

一是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前認定政府於1947年前以「轉帳撥用」名義,撥用國家土地、建物給國民黨無償使用為「不當黨產」,追徵新台幣8.6億元,已交付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繳付期限為8月25日,國民黨若繳不出款,現有土地、房產將遭到強制執行;國民黨於8月24日宣佈以1947年擁有、折算總金額達新台幣385億元的美元債券繳付,並指出該批債券雖被認定為不當黨產,但合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9條為履行法定義務得處分不當黨產相關規定,反將一軍。

二是立法院召開了第三次臨時會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第一期特別預算案」,民進黨團有意挾人數優勢提案以「包裹」方式進行表決,避免夜長夢多。一向被視為與綠營友好的國民黨立委、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則已表態「包裹表決就是違法」,為國民黨在立法院的攻防戰立下中心柱。

作者指出從不當黨產、前瞻基礎預算案兩例可看出國民黨在吳敦義上台後,確實有些變化。圖為國民黨黨主席吳敦義30日前往立法院探視斷食立委。(資料照,盧逸峰攝)

從上述兩件事來看,不論外界是否將吳敦義喊出的「重返執政」當成笑話看待,抑或以「孤鳥」、「沒人和」直述對吳敦義的不喜歡,進而批評他沒魅力,但擺在眼前的是,吳敦義過去的戰績以及他上台後所帶動的國民黨轉變。

國民黨犯過錯誤,從那不可一世的「亢龍」落地為「潛龍」,吳敦義能讓國民黨潛龍上天成「飛龍」嗎?時間不必等太久,2018年九合一選舉就能見分曉。

*本文原刊《多維TW》月刊022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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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指考今(19)日放榜,大學入考考試中心也再次提醒明年考試將有重大變革。包含各大簡章整併、不再寄發准考證改用考試通知、學測國文科與寫作測驗分開實施、調整考試順序等。

大考中心表示,以往學測、指考、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各有一本簡章,學測、指考簡章售價 40 元、高中英聽簡章售價 30 元,加總為 110 元,明年起將把三大考試簡章整併為一本,包含考試日期與日程安排,售價 50 元,以此減輕學生負擔。

而每年考試也常有學生忘記攜帶「准考證」,為方便學生應考,大考中心明年起將不再發放准考證,改為寄發「考試通知單」,上頭將有考試試場、節次、座位號碼等資訊,但考試時僅須攜帶身分證(或是居留證、護照、駕照、健保卡)即可查驗考生身分,不一定非要攜帶考試通知單。

另外,學測考科順序也將有所調整,明年起國文科與寫作測驗將分開考試,也就是分為選擇、非選部分。因此,考科順序將是:第一天上午考社會、下午考數學及國文(選擇部分);第二天上午則考英文、下午考自然與國寫(國文非選部分)。前兩節各考 100 分鐘、最後一節則考 80 分鐘。

「雖然陳星躲得過法律的制裁,但逃不了良心的苛責,如果善惡有報的話,陳星也會得到報應」。女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陳國星)誘姦案,南檢經過113天偵辦後,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南市長賴清獲訊回應媒體詢問指出,雖然沒有足夠證據可以定陳星的罪,但傷害林奕含,讓她得到憂鬱症,進而走上絕路,這是事實。

立委林俊憲在FB表示,這樣的結果大家當然早有心理準備,畢竟當事人已經無法為自己說話了。雖然覺得不意外,但難免還是想罵一句「這整件事實在有夠王八蛋。」林俊憲強調:「我們沒有忘了林奕含,立院快速修改了補教法規,還有,日創社的案件也在廉政署偵查進行中,實打實的弊案,必須徹查到底。」

高市議員蕭永達也說,針對誘姦事件,司法經常不能主持公道,行政機關也難有作為,陳國星不起訴 是意料中之事,因為身為師長的誘姦行為,只要對方是16歲以上,大部分都是不可理,而不是不合法! 法律本來就是社會規範的最低道德標準,經常不代表正義!

他並以高雄市議員身分公開保證:今後請大家可繼續叫陳星是狼師 ,或是不要臉的老師,所有責任由他承擔!

作家林奕含今年4月輕生,補教名師陳星被控涉嫌誘姦林奕含。南檢以偵字案調查4個月,傳喚陳星、林奕含家人、閨蜜、醫師等證人,並參考雙方通聯、林奕含病歷、心理諮商紀錄等,由於證據不足,南地檢署今上午10點,詳細說明不起訴理由,其理由要旨全文如下:

壹、 程序事項

一、 分案原由:

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 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申請銀行個人信貸條件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 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債務協商繳款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 證據部分:

(一) 陳O星部分:提出林女照片1張、林女98年8月31日臺大醫院神經部藥袋影本共4張,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二) 林女家屬部分: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及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蒐證。

(三) 檢察官依職權調閱、扣押部分:陳O星行動電話、林女之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92年起至106年止之健保申報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小額貸款條件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心理諮商摘要報告、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 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四) 其他證人提供之證據部分:證人所提供之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傳送予友人之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 分析比對之資料:林女全部病歷紀錄、雙方通聯紀錄、林女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林女之手札。

(六) 傳訊情形: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貳、 實體理由

本案林女已於106年4月27日因自縊而身亡,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則本案於林女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斷認定,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一、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林女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係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 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97至98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二人門號於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4月間止,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二、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年5、6月間結束。而林女於98年間,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至遲應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 林女於上開98年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陳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三) 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開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條之罪名。

三、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

(一) 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另參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二) 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而該小說敘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主要情節亦係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臺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斷離之內容一致。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係「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 ,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係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106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三) 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四) 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五)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六) 綜上,陳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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